防爆灯工作状态时的安全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术语、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泡(包括紧凑型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注:除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外、其他高强度放电灯应对其内部放电元素加以分析,经防爆检验部门试验和认可后方可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同时存在的危险场所内的灯具。
2 引用标准
GB 1444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周期检有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836.1~3836.9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7000 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1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GB 12476.1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慑电气设备
3 术语
术语采用本标准第2章引用标准中相应的术语,还采用了下述术语:
3.1 防爆灯具 explosion protected luminaire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种特定措施的灯具。
3.2 携带式灯具 portable hand luminaire
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灯具。本标准规定为可移式灯具的一种类型。
3.3 连接件 part of connector
用于连接外部电路导体的与绝缘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线部件。
4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分类
灯具除应按GB 7000第2章进行分类,还应该以下规定分类。
4.1.1 按GB 7000第2.1条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应为Ⅰ,Ⅱ,Ⅲ类。
4.1.2 灯具的防爆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须符合GB 383.1第3.4章和GB12476.1第4~9章的有关规定。
4.1.3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复合型。
4.1.4 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
4.2 标志
4.2.1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
4.2.1.1 符合GB 7000第3.1条规定的有关项目。
4.2.1.2 符合GB 3836.1第30.3条(小型灯具参见30.4条)或GB
12476.1第23.2条的有关项目。
4.2.1.3 灯具名称。
4.2.1.4 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
4.2.2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用标志牌固定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4.2.3 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GB 3836.1第30.1条和GB12476.1的有关规定。
4.2.4 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
4.2.5 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GB 7000第3.2~3.14条的要求。
4.2.6 铭牌、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GB 7000第3.15条的标记试验。
4.2.7 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
4.2.7.1 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
4.2.7.2 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名。
4.2.7.3 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4.2.7.4 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
注: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2×106mm3的灯具。
4.3结构应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1 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GB 3836.1的要求。
4.3.1.2 轻合金外壳须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4.3.1.3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4.3.2 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
4.3.2.1 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的危险。
4.3.2.2 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1×109Ω,试验按GB3836.1第25章进行。
4.3.2.3 限制表面积:Ⅰ类灯具不超过1×10-2m2;ⅡB灯吴不超过1×10-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4×10-2m2;ⅡC灯具不超过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1×10-2m2。
4.3.2.4 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4.3.4 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
4.3.4.1 联锁装置应没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4.3.4.2 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4.3.4.3 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方能打开灯具。
4.3.5 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4.3.6 胶粘剂须符合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4.3.7 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Ⅰ类的携带式灯具及Ⅱ类灯具可制成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符合GB3836.1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4.3.8 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GB 3836.1第13.2~13.4条的要求。
4.3.9 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0.1 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也可不装保护网。
4.3.10.2 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b. 须按GB 3836.1第24.3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
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对塑料外壳的要求;
d. 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4.3.10.3 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携带式灯具除外。
表 1
光 源 功 率 P, W 最 小 间 距 mm
卤钨灯和白炽灯 荧光灯 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 粉尘防爆型 其他防爆型式 (隔爆型除外)
P≤100 P≤100 - 7 5
100< P≤200 - P≤125 10 10
200< P≤300 - 125< P≤250 20 20
300< P≤500 - 250< P≤400 25 10
P>500 - P>400 30 30
4.3.11 保护网须符合下述要求:
4.3.11.1 灯具保护网采用的金属材料须按GB 3836.1第21.1条规定的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4.3.11.2 保护网的网孔面积和网条尺寸须符合GB 3836.1表4的规定。
4.3.12 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垫在打开灯具时不得脱落;使用填料密封时,每次开启后再关闭前,不得使接合面与填料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或填料轻易脱落。
4.3.13 灯具上的开关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4.3.13.1 不得制成浸油结构。
4.3.13.2 除非灯具内的电源或线路具有本区安全性,否则应在开关的操作部位明显标明防止误操作的报告,并在灯具内的电源或变压器输出端加设防护性绝缘措施。
4.3.14 电池组除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3.14.1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灯具的蓄电池上连接装置的结构应是固定的,不可逆连接结构上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与其他金属接触。
4.3.14.2不得采用使用中会析出氢气的电池,否则须采用相应防爆型式的外壳或特殊的防护结构。
4.4 灯具的外部线路和内部线路
4.4.1 灯具的外部导线应是绝缘层包覆的铜芯线,其标称截面积不得小干1mm2。
4.4.2 如果外部导线接入灯具本体,则须符合GB 7000第5.2条内部导线的要求。
4.4.3 内部导线须符合GB 7000第5.2条的要。
4.5 接地
应符合GB 7000第6章和GB 3836.1第15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
4.6 防触电保护
应符合GB 7000第7.2~7.4和7.6,7.7条所有的有关要求。
4.7 防快速开启
内装电容器的灯具,由断电到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必须设置警告牌标明:
a. Ⅰ,ⅡA灯具 2×10-4J;
b. ⅡB灯具 6×10-5J;
c. ⅡC灯具 2×10-5J。
4.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除非灯具另有专用规定,灯具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 7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9 外壳防护性能
灯具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外壳防护性能,并按GB7001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承受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4.10 耐久性和热性能
须符合GB7000第11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何不标明ta时,ta为40℃;与灯具分离的镇流器必须与灯具一起试验,防通风罩凶环境温度为ta,若不在ta下测量,则测量结果应按ta值进行修正;在热试验中灯具还须符合GB3836及GB 12476.1中对温度的有关要求。
4.11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须符合GB3836.1第28章的有关要求,对增安型和粉尘防爆型灯具,其工频试验电压值应增加到规定值的1.1倍。
4.12 耐热、耐燃和耐电痕
灯具上安置带电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绝缘部件和塑料外光及外壳部件须符合GB7000第12章的有关要求。
4.13 可移式灯具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13.1灯具允许采用的光源如下:
a. 白炽灯;
b. 卤钨灯;
c. 荧光灯。
4.13.2 灯具还应符合相应的可移式灯具标准的要求。
4.13.3 防爆类别为Ⅱ类粉尘防爆型的携带式灯具除须符合GB3836.1第19.7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如如下规定:
4.13.3.1透明件的外露面积大于4000mm2时,须配有金属保护网,网丝直径应大于3mm。
4.13.3.2 开关结构应能从外壳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断闭合。
4.13.3.3 外壳部件不得作为导电部件。
4.13.3.4 携带用的手柄或吊挂装置应安装简便,不易脱落。
4.13.3.5 自带电源的灯具制成无火花型时,其额定电压不得超过6V,额定容量不得起过7.5VA。
5 专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对不同的防爆型式,灯具除须符合第4章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试验方法除按引用章(条)中及下述各条中的规定外,其余则采用目测或普通量具进行。
5.1 隔爆型灯具
5.1.1 灯具须符合GB 3836.2第3~13章的有关规定。
5.1.2 灯具须采用间接引入方式,但Ⅰ类带隔爆灯座的荧光灯和冷启动荧光灯可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5.1.3 透明件应与外壳部件采取衬垫密封、胶封等方式加以固定,在更换光源时,透明件和密封件不得从外壳部件上脱落。
5.1.4 灯具须按GB 3836.2第18~20章的要求承受强度试验和阿爆性能试验。
5.2 增安型灯具
5.2.1 灯具须符合GB 3836.3第4~12章的有关规定。
5.2.2 由馈电网络供电的灯具只允许采用如下光源。
a. 带有单插头的无启动器的荧光灯;
b. 一般照明用白炽灯;
c. 自镇流高压汞灯。
5.2.3 灯座须符合GB 1444的规定或灯头与灯座的配合符合隔爆部件的要求。
5.2.4 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须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要求。
5.2.5 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置于按相应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壳体内(如气密、充砂、充油、浇封等)。
5.2.6 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在额定使用时间内,电容器外壳的表面温度至少应比该电容器的允许温度低5K。试验按4.10条中热试验的规定进行。
5.2.7 镇流器中额定容量超过1μF的电容器,除了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a. 电容器外壳应对0.3MPa的正压确保气密性;
b. 采取电容保护装置时,电容器外壳破损时的内压不得低于电容器保护装置动作压力的2倍,但最小为0.5MPa;
c. 电容器外壳带电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2第5,6章的规定,或将带电部分用绝缘物完全包覆,使带电部分与绝缘物构成一体。
5.2.8 镇流器中额定容量不到1μF的电容器,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所用电路电压的1.25倍。
5.2.9 电容器被镇流器填充物覆盖时,不得损坏电容器外壳的可挠性,不得妨碍电容保护装置的正常动作。
5.2.10 如果灯具内部表面温度比使用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在灯具中的引燃温度至少低50K,则灯具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组别温度,但须在铭牌上标明适用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
5.3 正压型灯具
灯具须符合GB 3836.5第3~7章的有关规定。
5.4 无火花型灯具
5.4.1 灯具须符合GB 3836.8第4~11章的有关规定。
5.4.2 灯座须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并符合下述要求。
5.4.2.1 绝缘物为瓷制品、合成树脂制品或同类制品,应具有吸湿性小,耐热、耐燃、耐久性强的特点。
5.4.2.2 导电部件使用的材料应呈磷青铜、黄铜、赤黄铜或同类不易生锈的材料。
5.4.2.3 导电部件的结构须能防止使用中振动、冲击和热造成的电接触不良。
5.4.2.4 灯座上的引出线须符合内部导线的要求,换灯时须移动的情况下,绝缘层不得损坏。
5.4.2.5 螺口式灯序须符合GB 1444第2.8条的要求。
5.4.3 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应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有关规定,
5.4.4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辉光启动器、触发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置于按相应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光体内(如气密、充砂、充油、浇封待。)
5.4.5 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须符合本标准第5.2.6,5.2.7,5.2.8条的有关规定。
5.4.6 灯具还须符合第5.2.10条的规定。
5.4.7 容纳高强度放电光源(HID)的光体应制成密封结构,保持密封性所必须的外壳接合部分不得因封闭而导致密封结构的破坏,其合格性用密封结构试验检验。试验方法如下:
在外壳内部加压或减压至2×103Pa,放置于温度变化不超过2℃的室内30min,然后测定压力变化值。试品数量为一台,通过灯具光体开闭重复试验三次,试验结果以压力变化不超过1×103Pa为合格。
5.5粉尘防爆型灯具
5.5.1 灯具须符合GB 12476.1第10,13章和第29章的有关规定。
5.5.2 灯座须符合第5.4.2.1~5.4.2.4条的规定。
5.5.3 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3第5,6章的规定,灯座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相应制造标准。
6 质量评定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的质量评定规则包括两类检验,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6.2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用某型号的若干样品进行的.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应包括本标准鉴定检验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其目的在于确定该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和制造者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
鉴定检验应符合GB 3836.1第6篇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内容。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产品的技术安全性能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及零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鉴定检验的样品可由生产厂在试制的产品中选送,除标准中已作规定外,相关试验项目均应在单一样品上进行。
6.2.3试验项目按表2所列的试验项目进行,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表3规定,表3中未列入试验项目的顺序不作规定。
表 2
注:①试验方法条款中括号内数字为GB 3836分标准号,如:"(1)"为GB 3836.1。
②各类防爆灯具是以不同防爆型式来分类,如"d"表示隔爆型,"DIP"表示粉尘防爆型
表 3
序 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条款
1 轻金属外壳材质 4.3.1.2
2 隔爆外壳水压试验 5.1.4
3 样品检查 有关条款
4 耐久性试验 4.10
5 防尘 4.9
6 热试验 4.10,5.1.1,5.2.1,5.3,5.4.1,5.5.1
7 热稳定性试验 4.3.1.1,4.3.6,4.3.10.2c
8 冲击试验 4.3.1,4.3.10.2a, 4.3.11.1
9 热剧变试验 4.3.10.2b
10 防潮 4.9
11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4.11
12 标志试验 4.2.6
13 携带式灯具跌落试验 4.13.3
14 无火花型灯具气密性试验 5.4.7
15 正压型灯具试验 5.3
16 隔爆强度试验 5.1.4
17 隔爆性能试验 5.1.4
注:未列入表2的试验项目可按相关的试验项目插入进行,但需在14~17项进行前完成。
6.2.4 鉴定检验所项目都符合标准标判合格,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不合格。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或未进行完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不能作判定。
6.2.5 鉴定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经生产厂改进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可对不合格的项目及其相关的项目进行检验,几次检验汇总,全部试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可判鉴定检验合格。
6.3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是以逐批检验为基础,周期性地从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的。用以确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持续稳定的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由"逐批检查"和"周期检查"组成。
6.3.1逐批检查
6.3.1.1逐批检查的百分之百检查(全检)项目为:
a. 隔爆型外壳水压试验;
b. 零部件外观质量检查;
c. 介电强度试验。
6.3.1.2逐批检查的从批牛抽取样本的检查(抽检)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4中规定项目进行。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第6.2.3条规定。合格质量水平也可由订货方与供货方协商另行确定,并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表 4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条 款 AQL 各类防爆灯具检查项目
d e p DIP
1 轻金属外壳材质 4.3.1.2 4.0 √ √ √ √
2 橡胶材料硬度 4.3.9 √ √ √ √
3 透明件冲击试验 4.3.10.2a √ √ √ √
4 热剧变试验 4.3.10.2b √ √ √ √
5 隔爆外壳水压试验 5.1.4 √ √ √ √
6 零部件外观质量检查 有关条款 √ √ √ √
7 介电强度试验1) 4.11 √ √ √ √
注:1~4项试验后样品作废品处理,5~7项试验,当验收方认为不必要时,可抽查全检记录代替。
1)介电强度试验前不需进行潮湿试验。试验后灯具须通电点亮。
6.3.1.3 抽样使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1。
6.3.1.4 抽检的检查严格度、抽样方案的检索、样本的检查、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逐批检查后的处置,应用GB 2828第4.6,4.8,4.9,4.10,4.11.1,4.11.2,4.11.3和4.12条的规定。
6.3.2 周期检查
6.3.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查。
a.正常生产时,每二至三年应进行一次;
b.逐批检查结果与上次周期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原防爆检验单位要求复查时。
6.3.2.2周期检查的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抽样方案按表5规定。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第6.2.3条规定。
表 5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方法
条 款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AcRe) 各类防爆灯具检查项目
d e p n DIP
1 样品检查 有关条款 30 3 (01) √ √ √ √ √
2 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 定(另送样片3件) 4.3.2.2 √ √ √ √ √
3 耐久性试验 4.10 √ √ √ √ √
4 防尘 4.9 √ √ √ √ √
5 防潮 4.9 √ √ √ √ √
6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4.11 √ √ √ √ √
7 携带式灯具跌落试验 4.13.3 √
8 无火花型灯具气密性试验 5.4.7
9 隔爆强度试验(三台样品中选取最不利的一台进行试验) 5.1.4 √
10 隔爆性能试验 5.1.4 √
6.3.2.3 周期检查使用GB 2829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Ⅰ。
6.3.2.4 周期检查的样本抽取、样本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检查后的处置,应用GB 2829第4.9,4.10,4.11.1,4.11.2和4.12条的规定。
附 录 A
防爆灯具型号命名方法
(参考件)
A1 型号的组成
A1.1 灯种代号按表A1规定。
表 A1
代 号 B C T X Y W
灯 种 标志灯 厂房照明灯 投光灯 便携灯 应急灯 未列入类
A1.2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不限。变型代号用英语小写字母表示。
A1.3 光源种类代号按表A1规定。
A1.4 光源功率为单个光源的功率,但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为光源的总功率。
A1.5 光源的个数为1及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应省略不标。